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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原组织部长受贿6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0:13 新晚报

  据新华社厦门电(记者 田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依法对江苏省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徐国健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依法对徐国健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徐国健利用先后
担任江苏省盐城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华良集团总经理张忠良、江苏省交通厅厅长章俊元、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友林、江苏省溧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洪军、江苏省阜宁县副县长王礼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张忠良、章俊元、胡友林、姚洪军、王礼人民币631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40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徐国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判处徐国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前,针对徐国健顶风违纪,大肆收受贿赂和礼金,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中央纪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国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江苏省人大代表职务;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以及其他涉嫌犯罪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徐国健已于2004年6月被免去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委员职务。经过扬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到会委员表决,一致同意罢免徐国健的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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