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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同命不同价源于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的脱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08 都市快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载之于宪法的根本原则,可是现实中却出现“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荒唐事。同样的生命在受损害后其赔偿金额如此悬殊,这明显是歧视农民的做法,必须加以改正。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什么“城乡人同命不同价”?

  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赔偿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两种计算标准,为“城乡人同命不同价”埋下了
“伏笔”;湖北省宣布自2004年1月1日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但是在伤害事故赔偿上仍然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直接导致了“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荒唐事的发生。也就是说,“城乡人同命不同价”源于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与户籍改革相互脱节。

  所以,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口制度,而是躲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其他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公平。虽然户口制度已经改革了,但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这些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

  因此,“城乡人同命不同价“反映出目前我们进行改革时面临的种种尴尬。改革意味着公平取代不太公平,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这种“改革超前,法律滞后”的尴尬现象,更折射出法律的困境。

  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撑,改革的成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走出法律的困境,才能真正实现公平,避免“城乡人同命不同价“之类荒唐事的发生。(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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