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日嘉园开发商被判赔偿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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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38 京华时报 | |||||||||
车库限高不达标碰伤人 本报讯(记者邹桂)恋日嘉园地下车库限高不达标,致使小区业主刘某停车后撞伤头部。近日,丰台法院判令小区开发商赔偿刘某3.8万余元,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刘某购买了位于丰台草桥新园一区的恋日嘉园二期住房,后又向小区购买
丰台法院认为,《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而刘某所停车辆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没有达到限高标准,致使刘某碰伤,开发商及物业理应作出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