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管理局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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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52 山西日报 | |||||||||||
农民工排队领工资本报记者寇宁摄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年关将至,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携款逃跑的行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在春节前足额领到工资。建设、劳动和工商部门决定,立即在全省开展以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的专项行动。对存在恶意拖欠工程款、携款逃匿、恶意拖欠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公安部门要参与打击携款逃匿行为。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管辖分工,认真处理好每一起上访投诉,不准发生越级上访投诉的群体性事件。要引导上访投诉人员采用正确的方法反映问题。因失职、渎职造成群体性上访投诉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部门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在建工程收回施工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三年内不得进入山西的建筑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搞好上述企业的停产整顿工作,加强对建设单位中的企业法人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用工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属于外埠企业的,取消其入晋承包工程的资格,并通报企业所在地政府;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原因造成拖欠工资的,建筑企业必须无条件支付,并由建设行政部门对其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罚;属于分包单位负责人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或携款逃匿的,发包单位应承担责任,先行垫付工资,并由公安部门追究携款逃匿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劳动者的投诉举报,认真负责地查处,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要确实建立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预警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建立用工企业和个人失信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单位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 2006年元月24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