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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被“炒”一员工索要解约补偿金法院不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3:25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月24日讯(记者 刘云 通讯员张伟)近日,平阴县一名被解聘的员工将原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以该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约在先为由,判决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02年5月,田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田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必须保守公司客户情况等商业秘密,若违反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4年1
0月,公司以田某某向另一家公司泄露公司客户名单为由,解除了田某某的劳动合同。田某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田某某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受理后查明田某某泄密情况属实,违约在先,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对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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