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曹营心在汉 年轻老总挪用公款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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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5:1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蒲哲 通讯员 龚明 报道;“我一直以为只是经济纠纷!”昨日,接到判决书的北京人杜鲲低下了头,因为挪用公款,他被洪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杜鲲今年才25岁,而早在4年前,他就已经是武汉某电气公司的总经理了。2000年6月,杜的父亲找到该公司老板李某,希望可以将杜鲲安排在公司做事。碍于两人是业务上的
“我父亲在北京,供货方面绝对没有问题!”来武汉后,杜鲲开始全盘负责公司的业务,一方面他不断努力取得李某的信任,一方面又动起了歪心思。 很快,他以自己的名义在武汉开设了另一家公司,也是经营同一种商品。为了节省开支,杜鲲甚至连自己公司的办公费用都在李某的公司报销,而在对外做业务及收款时,也声称两家公司是一回事。 准备好一切,杜鲲开始了自己的动作,经常将两个公司的账面混在一起。当年10月25日,利用自己是公司总经理的身份,杜鲲将某公司付给李某的货款29.5万元,转入自己经营的公司账上。其后,杜鲲又以同样的手段,分两次将货款25余万元转入自己的公司。 此间,杜鲲以代电气公司偿还供货商货款的形式,偿还了挪用的部分资金。经检察机关查明,在2000年10月到2001年4月期间,杜鲲实际挪用资金18万余元。 2001年6月,公安机关将杜鲲抓获,并对其取保候审。然而,杜鲲并未按规定随传随到,而是去向不明。无奈,公安机关只好上网追逃,并于2005年7月16日再次将其抓获。 随后,杜鲲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昨日,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杜鲲身为合资公司的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