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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是制度性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6:1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14岁的何源是在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女儿。去年12月15日凌晨,她跟同校的两个好朋友乘坐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不料途中遭遇车祸,3个鲜活的生命同时凋落。事后那两家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何源的父母按照有关规定却只能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本报今日A13版报道)

  同样的生命遭到同样的侵害,结果赔偿却是“同命不同价”,而且这样的赔偿完全
是“合法”的。因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精神,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城乡收入差别极大的今天,以这样的死亡赔偿意味着,农民只能按“泥身”算,城里人就可以按“金身”计。

  原来,人的生命价值也有城乡差别呀,这是多么可笑!在具体的死亡赔偿法上,原来宪法强调的公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和生命尊严,竟然缩水了。一面强调“生命的价值”平等,一面却以法律制造着“生命的价格”不平等。这样的现实,难道不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吗?难道不是对宪法本身精神要义的背离吗?

  其实,对于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一直就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最简单的道理,对于失去亲人的生者来说,他们最大的伤害就是精神伤害,谁会愿意用自己亲人的生命去换取一种财产收入呢?那种“同命不同价”的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以死者“身份环境”下的劳动力价值的进行赔偿。那么,谁能肯定,农民的子女将来就不能比城里子女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更何况,这样的法律,本身已经远远落后于我国户籍改革的步伐了。

  生命不可漠视,生命不应被轻贱。生命价值,不应是一种物化了的金钱价值,而是一种理性的精神价值。我以为,对于死亡赔偿,法律应该保障的是对受损害者精神和利益双重救济,而且应该是平等的救济。农民不是“泥身”,城里人也不是“金身”。要给所有人以平等和尊严,必须先消除法律本身的“制度性歧视”。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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