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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制配套措施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6: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由省人事厅起草的《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作出规范。

  人事争议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办法》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调解委帮你讨公道

  《办法》规定,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

  申请仲裁须在60日内

  《办法》规定,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公开“审理”人事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仲裁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起诉

  《办法》规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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