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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昨天点评2005年不平等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6:59 扬子晚报

  昨天,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就去年消费纠纷中商家擅自规定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作了点评。在近5000字的点评中,通信、百货零售、房地产等所受批评位居前列。

  通信不平等条款——关键词:免责、磨损费

  【案例一】徐州市某通讯销售企业在“通讯产品售后服务须知”中规定:“请保存好手机附属的全套物品(外包装盒、三包卡等)及随机赠送的礼品,并确保进网许可证及购机发票勿受污损。以上物品若缺损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保留收费或拒绝退换的权利。手机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如遇功能故障,请您至厂家授权检测点检测并确认为质量问题且无人为损坏,凭检测报告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选择办理退、换”。

  【点评】其“视具体情况保留收费或拒绝退换的权利”。“要求消费者凭检测报告24小时内办理退换机手续”的规定,是一种免除自身应负法律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二】消费者王某在兴化市某通讯商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手机在一年之内出现三次性能故障,按照国家对手机的三包规定,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可在王先生办理换机手续时,商家以厂家要收取手机外壳磨损费为由向王先生收取120元手机磨损费。

  【点评】国家“手机三包”第13条明确规定:“手机符合换机规定时,应免费更换”。当厂家的规定与国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厂家的这种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零售业不平等条款——关键词:罚款、检票、赔偿上限

  【案例一】南通市富民港开发区的沈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一批货物时,因货篮已满顺手把一件价值8元的女式内衣放置休闲包内,在收银台结账时被收银员发现,保安将其带至值班室,胁迫沈某在罚款单上画押签字,并交250元罚款。

  【点评】商家的这种自制的罚款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超市没有这样的处罚权力,即使是消费者实施了违法行为,超市也无权对顾客予以罚款,而是应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案例二】徐州市的许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在结完账后,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检查购物小票及消费者的物品。由于检查人员的疏忽,没有使相应商品对应,便强行扣留消费者和其所购物品,让消费者说清楚。

  【点评】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只有国家的公权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进行检查,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案例三】镇江某消费者李小姐到超市购物,把手提包存入超市的存包处,服务员给了她一个存包牌。然而当她购物结束取包时,却找不到她的包了。李小姐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表示只能赔偿100元。因为超市规定,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顾客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一次性赔偿最高不超过100元。

  【点评】超市寄存包属于超市提供的一种服务,从法律角度已形成委托保管关系,存包牌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形式。超市失责丢包,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消法”更是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存包须知”中的100元上限赔偿标准,是超市为了减轻责任而制定的自我保护条款,是不平等格式条款。

  房地产业不平等条款——关键词:霸王条款、极端催费

  【案例一】宿迁市某房产置业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乙方(开发方)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业主)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五天按每天每套罚款200元付给乙方(开发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点评】本案中,开发商显然利用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削减了自己的责任。突显了其格式条款的“霸王”性质。根据《合同法》,违约金明显过高的,购房人可以要求予以调整。

  【案例二】宝应某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欠缴卫生费,通常采取的极端做法就是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切断业主的基本生活保障。

  【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管公司在法律上同广大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任何特权。居民的生存权高于债权,无权利用管理公用设施的职能,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催交物业管理费。而且,水电费的收取权均在水电管理部门,物业公司只是受其委托收取上述费用,无权随意对业主停水停电。沈消轩朱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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