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法院 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离婚后连带清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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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7:46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朱某的前夫姜某应偿还原告于某和王某的借款13.402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5.9155万元和造成两名原告在索款过程中误工损失费6000元以及其他费用27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3年9月28日,被告姜某从原告夫妇处借款18.88万元,用于自建楼房和承包格尔木市加油站工程,并在其出具的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逾期不还愿承担每月6000元的
两名原告以被告逃避债务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朱某对其前夫姜某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借据系两名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据期限届满,被告理应清偿。 (作者 赵仰池 马占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