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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慎放贷依据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8:15 宁夏日报

  记者24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业务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额的内部审核以及加强监管等多方面,规范抵押贷款估价,强调和细化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独立性要求。

  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新规定,这份文件有几个看点。

  审慎放贷,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房地产抵押价值是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贷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且不能参与信贷决策。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监测已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时了解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商业银行必须委托房估价机构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防止信贷资产流失。

  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客观中立

  三部门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选用机制,制定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资质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择优决定。

  同时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

  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委托人及收费

  房地产抵押估价为贷款人核定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因此,《通知》规定原则上商业银行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委托人,并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人承担估价费用。

  禁止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考虑到目前房地产抵押估价基本由借款人委托,为实现平稳过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行约定委托人的,从其约定。

  完善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体系,明确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

  房地产抵押估价新规定,充分考虑了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特点,从估价技术的角度,对房地产抵押估价的基本原则、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方法选择、估价参数选取以及估价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估价报告对优先受偿权等影响抵押物变现能力的因素作重点分析。(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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