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规定考公务员舞弊3年内禁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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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1:2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福州1月24日电福建省人事厅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应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规定,今后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应考人员若有严重违纪行为,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 办法规定,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行为: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未在规定的考室和座位上参加考试;交头接耳、左顾右
对于应考人员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应考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对于应考人员的其他违纪行为,提出警告,如不改正的,视同严重违纪行为处理。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不听劝阻的,取消其考试资格,交公安部门处理。代人考试者,由当地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未填或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涂答题卡;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