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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宣判首例“气死人”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2:06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潘霁通讯员贾国超)谁能料到,一次争吵的代价竟然是生命!吴大爷在与对方争吵 中突然当场倒地,心脏病发死亡。因为“气死了人”,争吵中的另一方被死者家属告上法院。1月24日,记者了解到:这起 沈城首例,全国也很罕见的“气死人”案,法院宣判。

  争吵之时父亲病发身亡

  吴家住在于洪区大潘镇某村,后门前有一块临马路的30平方米左右空地。平日,村民习惯往这块空地上倒垃圾,而 吴家的柴禾垛就堆放在路边。去年8月4日傍晚,正是因为吴成看见邻居张大爷推着小推车往那块空地上倒牛粪上去阻拦,而 引发了父亲的不幸过世。

  当时,吴成不让张大爷倒牛粪的理由是:“你这一倒牛粪,道就堵上了,柴禾垛也得被‘淹’。”可张大爷却不理: “这块地方是‘大队’的,不是你个人的,我随便倒!”为这事,双方争执了五六分钟。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吴成的父亲从屋 子里出来说:“你往咱家门口倒牛粪,你横什么?”“我不和你吵吵,有事你找‘大队’去!”张大爷对吴大爷也是不客气。 吴大爷说:“我就不让你倒!”张大爷说:“我不跟你说这事儿!”吴大爷又说:“我明天就不让你倒。”张大爷说:“明天 再说明天的,明天‘大队’来不让我倒,我就不倒了。”话音一落,张大爷推车就要走。就在这时,吴大爷向地上倒去。儿子 吴成见状赶紧上前急救,并拨打120。

  120赶到现场后立即救治,但吴大爷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那天他(张大爷)跟我爸吵架,我爸是受到刺激才当场死亡的。他必须对我爸的死负责!”对老人的突然离去,儿 子吴成将责任归咎于被邻居张大爷气的。于是,他将对方告到了于洪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万元。

  “老吴不是被我气死的,是他自己本身有病,他的死与我无关,我不同意赔偿!”庭审时,张大爷辩解到。张大爷所 言并不虚———原来,吴大爷三年前就患上了心脏病、心肌炎、心衰等疾病,连农活都干不了;并且,在沈阳急救中心事后, 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直接导致吴大爷死亡的疾病为:心源性猝死。”

  那么,吴大爷心脏病发的诱因到底是什么?与他当时和张大爷的争吵引发情绪激动有没有关系呢?这是本案件中,吴 家是否能得到赔偿,张大爷是否担责任的关键所在。

  证据如何获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出申 请

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法院于是提出,让吴家对吴大爷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好凭借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断 案证据。但是,原告吴成以事实清楚,没有必要作鉴定为由,拒绝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

  由于最重要的证据链缺失,而从“吴大爷气死案”现有证据中根本无法确定被告张大爷主观有过错。因此,吴大爷之 死与张大爷的争执行为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无法确定。最终,吴家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气死人”案律师详说责任划分

  就本案,市

人大代表、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的孙金玲律师告诉记者:沈阳急救中心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吴大爷系心 源性猝死。这表明吴大爷是死于心脏病,但不能表明导致心脏病发的诱因是什么。如果原告吴成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 若是表明吴大爷是在多种因素,例如情绪激动或是剧烈运动等的诱发下,导致心脏病发死亡的话,那么被告张大爷应承担一定 的民事赔偿责任。

  就“气死人”案例的责任划分问题,记者了解到:若一方明知对方有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而在争吵中对其进行侮 辱、谩骂,情节十分恶劣,由此导致对方死亡的,那么侮辱、谩骂的一方应对死者的死承担主要责任(70%———80%) 乃至全部责任(100%);若不知对方有疾病,因某件事而与之争吵,但并未达到恶劣程度,由此造成对方死亡的,则另一 方承担次要责任(20%———30%)。就赔偿而言,若死者家属索赔10万合理,那么“谩骂”方若承担主要责任的话, 应赔偿7万元至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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