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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内首起“空气官司”房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2:06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记者喻庆)3年前入住新买的精装修房,如今一家人都得了“怪病”。一检测,原因竟 是房间里的甲醛超标!于是,房主高先生将当初卖给他房子的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但1月24日,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 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百万豪宅怪病缠身

  2002年7月,高先生花了100多万元在沈阳市沈河区购了一套“精装豪宅”,没想到自从入住之后,家人却出 现了各种各样的怪病。

  全家5口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疼、恶心、四肢无力等状况。妻子的体重由原来的55公斤降到了45公斤,被诊 断为甲亢及肺结核。医生说,甲亢是一种由免疫力低下造成的慢性病,很可能是生活环境造成的。

  高先生顿起疑心,是不是家里的空气有问题?2005年8月,高先生找来检测机构,对

豪宅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不 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根据我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居民房里甲醛含量的标准值应为0.1,可他家室内的甲醛含量竟 达到0.375,高出3倍多。

  对薄公堂竟然败诉

  既然房屋存在严重的空气质量问题,那么理当退房!10月9日,高先生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开发商 退还房款112万,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10万元。

  高先生本以为自己绝对占理,可法庭上,开发商出具了一份3年前房屋竣工时的抽检报告。原来,早在房屋峻工时, 施工方就委托沈阳市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咨询中心,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了抽样检测,认定当时房屋内的甲醛含量是0.0 8,符合住宅的空气质量标准,也符合当时实施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规定的要求。

  2005年12月8日,沈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没针对性证据无效

  高先生有些想不通。法院表示,高先生败诉,主要基于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房屋峻工时,符合当时实施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而高先生对房屋检测时依据的《室内 空气质量标准》,是2003年3月1日起才实施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对此案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高先生提供的报告只是说明了室内甲醛超标,但未能确定污染原因,不能排除是否是因家具进入室内而造成污 染的可能,法院也无法据此检测报告确认污染原因就是房屋本身。

  第三,由于不能确定污染原因是房屋本身,加上高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家人所受损害是由甲醛等有害气体超标而致,法 院也不支持高先生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空气”官司省内首例

  一些律师及法官表示,因为房屋空气质量问题把开发商告上法庭的,在辽宁省内还是第一次听说,但房屋空气质量问 题,正在被更多的人们所关注。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告诉记者,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要求退房,目前相关法规并没有说明,因此 购买精装房邂逅室内空气污染时,退房的要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目前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尚没有“空气质量”这样的格 式条款,所以添加这方面的约定就非常重要。签订购房合同时,双方可对空气质量作出约定:如果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那么 买方有权要求退房、赔偿等。有了相应的依据,法院也会支持。

  在此,专业人士提醒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应先向

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诸如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毛坯房建材中有害 气体浓度、精装房中甲醛等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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