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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市民20个月18起诉讼 知假买假输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上海消息上海市民阎家明在20个月内,在同一法院以经营者欺诈为由提起18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阎先生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05年11月21日,阎家明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432元的价格购买了大明虾5盒。12月12日,阎先生向超市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所购大明虾包装上标称重
量与实际不符,且皆为过期食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对所购大明虾进行退货并赔偿432元。而超市则认为大明虾盒上标识“1”并非指1公斤,而是指1件,且阎先生也不能证明现在所出示的物品就是11月21日所购商品。超市并未伪造生产日期,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先生在20个月内,仅在上海市杨浦区即提起18件以退一赔一为目的的诉讼,在上海市的其他地区的类似诉讼尚未统计在内,该情况足以说明阎先生的购物、诉讼行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而是以诉讼为方法、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再者,阎先生作为专门从事购物、诉讼而营利的相关人员,其对商品的辨识能力和认识风险的能力均优于普通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可以向经营者提出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阎先生要求超市退货并按两倍货款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胡海容周凯)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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