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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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16:31 深圳晚报 | |||||||||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出台3月起将施行 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杜宇)由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有关
这位负责人说,《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1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