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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0:00 东南早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墩良 实习记者 程琳) 昨日,再次被带进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的唐永建,接受了法院对他的判决。数罪并罚,唐永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唐永建,1952年5月5日出生于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安溪县新成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泉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被暂停行使职务)。

  诈骗金融贷款1亿多元

  1990年7月,唐永建在1990年5月注册成立安溪县城南制衣厂(以下简称城南制衣厂)的基础上,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福建省安溪县新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公司),并于1993年起担任董事长。

  为让银行提高他的贷款额度,唐永建多次变更登记新成公司和城南制衣厂的注册资本,再编造材料进行虚假验资确认。

  1997年5月24日,唐永建登记成立福建省安溪新成制衣有限公司,又于同月28日发起并于次日登记设立福建省安溪新安制衣有限公司。同年6月2日,唐永建以福建省安溪新成制衣有限公司、新成公司、福建省安溪新安制衣有限公司等企业组建设立福建新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成集团),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前述公司中只有新成公司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城南制衣厂等企业没有实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999年至2001年间,唐永建盗用城南制衣厂、新成公司、新成集团的名义,多次诈骗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安溪农行)、安溪县城厢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厢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共计人民币10315.2664万元及美元70万元。

  不仅如此,唐永建还在签订、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土地的使用权已抵押于银行的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黄某夫妇等人人民币168万元。

  56次行贿他人

  此外,1994年至2000年9月间,唐永建为骗取贷款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先后50次贿送国家工作人员及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潘明理等人计人民币72.7万元和港币2.5万元,6次贿送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陈金杰人民币6万元。

  此前,多名接受唐永建好处的人,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被举报,唐永建逃至上海,后被抓捕归案。

  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市中院认为,唐永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单位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明知没有偿还能力及前期贷款不合法而采用利诱或提供其他企业进行保证担保以借新还旧、后不予归还贷款等其他方法,诈骗中国农业银行安溪县支行等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计人民币10315.2664万元及美元7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唐永建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该土地的使用权已经抵押于中国银行安溪县支行的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黄某夫妇等人的钱款人民币168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唐永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多次行贿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唐永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且其连续多次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不能归还,给国家和相关金融机构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唐永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唐永建就贷款诈骗犯罪部分将尚未归还的款额退赔各被害金融机构。责令唐永建分别退赔黄某夫妇等人的款项。

  2黄亚泉涉嫌受贿一审被处有期徒刑10年

  黄亚泉涉嫌受贿被起诉

  本报讯 (记者 黄墩良 实习记者 程琳) 黄亚泉涉嫌受贿一案昨日有了一审结果,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亚泉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5岁的黄亚泉,案发前系泉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泉州市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建设分指挥部指挥。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亚泉在担任泉州市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分指挥部指挥期间,利用负责主持该工程全面工作之职便,先受收受他人贿送的14万元。

  黄亚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亚泉在“双规”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进行减轻处罚。

  市中院认为:黄亚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亚泉系在行贿人苏某某、吴某某向有关机关交代贿送其钱财之后,在纪检部门对其采取“双规”时才作出供述,故辩护人提出黄亚泉在“双规”期间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黄亚泉虽提出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不能成立。鉴于黄亚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由其亲属退清全部赃款,对黄亚泉可予从轻处罚。

  市中院判决如下:黄亚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上缴国库。相关链接3郑福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程琳)昨日,泉州市还对另外一起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这次的被告人是郑福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郑福顺,今年43岁,男,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原副主任。

  法院查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系国有企业。1996年至2002年间,郑福顺在担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福泉

高速公路A2-2标段现场负责人期间,挂靠在福清市沙埔建筑工程公司(后变更为福清市融埔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叶某某承接该标段软基工程的施工,郑福顺在为叶某某的施工单位解决与周边村民纠纷、及时审核工程量和拨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1997年至1998年间,郑福顺在担任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公司舟山朱家尖大桥引桥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期间,叶某某的施工单位承接该段工程的施工,叶某某请求郑福顺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估算方面给予支持,郑福顺均予以答应并为叶某某提供了帮助。

  为感谢郑福顺的支持和帮助,叶某某先后贿送郑福顺人民币18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郑福顺辩称,他是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中收受贿赂的,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有为叶某某的施工单位提供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按行规叶某某也应付其报酬,在叶某某送其款项当中,也有对他提供帮助表示的酬谢,不应全都认定为受贿款。

  市中院认为,郑福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郑福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郑福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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