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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一口农妇丧了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1:54 现代快报

  快报讯(记者朱俊骏)2005年3月10日,家住南京市江宁区丹阳镇的农妇张美芳(化名)狂犬病发作,突然死亡。她的家人认为这是由于张美芳早前被邻居家的母狗咬伤所致,于是把邻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6000余元。近日,江宁区法院以“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决邻居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据死者张美芳的家属介绍,2004年10月的一天,张美芳被邻居吴胜家的母狗咬了一
口。2005年3月10日,张美芳狂犬病发作死亡。

  2005年8月2日,张美芳的家属向江宁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邻居吴胜赔偿36000余元。随同诉状,原告递交了同村村民的证词,证明张美芳曾在不同场合说过,她曾被吴胜家的狗咬伤过。

  但吴胜认为,死者家属没有理由认定就是他家的狗咬死了张美芳。因为同村有许多狗,而且张美芳死后第二天当地派出所打死了全村所有的狗,所以难以证明张美芳的死与自己家狗有关。

  法院认为,虽然在该案中,死者家属不能提供张美芳患狂犬病死亡与吴胜饲养的狗有直接证据,但被告吴胜也没能提供张美芳曾被其它狗咬伤的证据。所以,这一案件应当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原告主张的张美芳被吴胜饲养的母狗咬伤的事实成立,因为死者家属提出的证据要比被告吴胜提出的证据可信得多。故作出如上判决。

  名词解释:较高盖然性标准:是指论辩双方的证明力相比较,只要能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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