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昨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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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2:58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昨日开始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今后,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条例》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
生产烟花爆竹要符合11个条件 《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11个条件: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