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新修订的标准即日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3: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省卫生厅、物价局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部分修订,对有可能分解收费的医疗价格明确项目内涵。新标准从即日起施行。 据了解,新标准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包括上调和下降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颁布未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如急诊监护费,省级医院由原来的80元下降至60元,市级医院由70元下降至50元,县级医院由50元下降至40元;
物价部门强调,未经审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特需病床必须在病房明确标示,特需病房接纳住院病人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并签字确认,未明确标示和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按特需床位收取费用。 (孙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