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严禁自立名目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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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3:3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从本月起,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近日,省物价局和卫生厅联合下文对医疗行业收费进行规范。 两部门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
两部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服务价格。未经审批,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制定相关设备的服务价格。 (本报记者孙孝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