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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受权发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3:32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5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产销烟花爆竹须有许可证

  《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条例》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市区禁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燃放事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这是考虑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而做出的规定。

  ■生产企业要符合11个条件

  此外,《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11个条件,包括选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等。

  《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六条,分别为总则、生产安全、经营安全、运输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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