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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新规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3:35 哈尔滨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在中国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际,国务院近日出台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
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条例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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