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0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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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5:49 扬子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据了解,由于2002年制定的各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审批期已于2005年底截止,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通知》要求,对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加以明确。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在对减免税方式、政策扶持范围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后,将政策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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