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持独生子女证的退休职工实行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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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6:4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省政府近日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介绍,这次奖励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
其中,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晓亮英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