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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7:04 大众网-生活日报

  燃放事故年均死亡445人

  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
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生产安全管理有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二是,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三是,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如氯酸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此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必须严格加强管理。

  经营烟花爆竹实施许可制

  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并规定了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经营许可的程序。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禁止携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条例还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除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燃放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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