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农民工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9:34 沈阳晚报

  

农民工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农民工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农民工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沈阳日新月异的变化,农民工朋友拥有一份沉甸甸的功劳。沈阳决不会漠视农民工朋友的权益受到侵害!1月25日,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等八个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提出了切实解决以工资拖欠为重点的困扰农民工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的强有力措施和具体办法,共有四十项,并做出了“言必信,行必果”的社会承诺。

  这四十项措施具体为:法院系统:

  有履行能力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拘留!

  1、为农民工诉讼开启绿色通道。凡属于市法院主管和管辖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诉讼案件优先受理;收案后,快审快结,对争议数额不大,事实清楚的该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该下支付令的下支付令;对事实清楚有给付内容的,农民工申请先行给付的,采用先行给付,使农民工生活得到及时接济。

  2、让有理有据没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保证不出现应该法院受理的案件,因农民工交不起诉讼费而被拒之门外的现象。农民工生活确实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的,一律实行减、缓、免。农民工申请执行的案件做到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不了不收费,千方百计减轻农民工的诉讼经济负担。

  3、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清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见成效。对欠款数额不大、所欠人数很多的案件,争取一次执行到位;对所欠数额很大,债务人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的,力争促使其先给付一部分,并做出还款计划;对查封的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因变现财产还需要一段时间的,为保证农民工有钱回家过年,法院可先垫付一部分;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给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对其拘留。

  工会系统:为年前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提供返乡路费

  4、随时接待并受理农民工求助和投诉案件。凡是工会职责内的立即落实,职责之外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帮扶,确保事事有承接,件件有回音,从根本上杜绝农民工有难求助无门的现象。

  5、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中心将配备专人专车,与市政府农民工清欠办公室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

  6、为农民工返乡开设便利通道。对年前拿不到工资,又要返乡的农民工,市总工会将在核实的基础上,无偿为他们救助车票费和路途伙食补助费,决不让一名农民工因欠薪无力返乡或流落街头,更不让一人因贫困而发生意外。

  7、组织市、区两级困难职工救助中心为农民工送年夜饭并开展帮扶活动。对因务工需要,继续留在沈城工作的农民工,市总工会将继续组织市、区两级救助中心,到施工现场走访慰问,对其中有困难的要按城市职工的标准给予救助。同时在除夕夜为他们送饺子。

  8、春节期间市、区工会困难职工救助中心全程开门服务。在节日7天时间,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中心大门向农民工敞开,农民工的合理要求,将全部以各种方式予以帮扶。各县区救助中心在春节期间也将设有值班人员。

  9、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到工会组织中来。利用各级工会的舆论宣传阵地让全社会了解农民工,营造关注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农民工每月至少领一次工资

  10、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对农民工跨地区劳务输出和进城就业实行与城镇居民等同待遇。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求职登记、推荐介绍、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上岗前培训等“一站式”优惠服务,劳动力市场不定期地为农民工召开免费专场就业洽谈会。

  11、做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全市企业从业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城镇户口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凡与城镇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与所在单位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未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

  12、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3、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短为1个月,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

  14、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集中全市劳动监察力量,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建筑施工及其它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专线电话和市、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要认真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并设置专人负责接待,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司法系统:农民工讨薪一律法律援助

  15、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凡是在沈阳的农民工,合理合法地讨要工资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在市、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一律免费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16、设立148农民工法律服务专线与工地链接。专门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的电话为12348,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17、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市司法局和市广播电台联合开办《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特别节目,每周四16时播出,全年开通,由法律专家到直播间宣传并解答农民工的法律咨询。

  18、组织法律援助进工地活动。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将分别到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现场解答农民工的法律问题。

  19、建立农民工接待室。市法律援助中心设两名专职律师,各县区设专职律师负责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20、加强农民工案件管理。市、区法律援助中心采取跟踪指导、出庭旁听和信息反馈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政系统:扶贫超市向困难农民工开放

  21、开放96100市民求助热线,让来沈务工的农民工同市民一样,通过96100求助热线,反映困难,并得到救助。

  22、各级民政部门开设求助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在农民工遇到困难时,可拨打所在区或市民政局的求助热线电话。

  23、各级扶贫超市向困难农民工开放,农民工持本人身份证和用工单位及居住社区的证明,可到就近的街道(社区)扶贫超市领取所需要的物品。

  24、组织慈善会到农民工工地或居住社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解决农民工日常困难问题,所需经费从社会募集资金中支付。

  建委系统: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险

  25、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定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定劳动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6、改善施工现场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农民工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对达不到标准的施工现场,责令其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坚决予以停工和处罚。

  27、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8、全面推行建设市场工程担保制度。对没有担保的工程项目不得批准;改进和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启用农民工工资卡,确保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

  29、积极开展“关爱农民工,诚助好兄弟”活动。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操作技能差的特点,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科学文化、职业道德、法规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30、组织建筑市场专项大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区、县,定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大检查,督察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落实,严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系统:

  维护农民工权益将纳入地方法规

  31、建立保障农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的长效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条例中。

  32、在处理事故赔偿上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伤亡事故处理农民工与全民合同工一视同仁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并给予适当照顾,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33、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的监测和预防。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和治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34、加强劳动防护,保障农民工人身安全。要督促所有企业在发放安全生产保护用品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将农民工与企业正式职工一样对待。

  35、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立即对建筑、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及其他行业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围绕农民工在住宿、食堂卫生和劳动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执法大检查,严肃查处恶意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责任人,保障农民工生产生活安全。

  教育系统: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同等待遇

  36、努力改善农民工子女入学环境。各区县继续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定点接收学校的教育服务半径,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农民工子女免试就近入学。有条件的地区要挖掘现有公办学校教育资源,兴办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市教育局将对其进行扶植。

  37、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收费管理。学校除按照“一次性收费”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费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其它费用。对农民工子女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38、对困难农民工子女实施救助,特困生实行“两免一补”。对经济条件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义务教育资助保证体系予以资助,按规定实行免杂费、免书本费和补助生活费,保证农民工子女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39、对农民工子女给予特殊关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要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保证农民工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学习成绩评定、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40、对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强化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制度,通过各种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研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本报记者李明欣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