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两种情形可强制撤离事故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0:58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从今年2月1日开始,在我市发生交通事故,只要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就必须按照快速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因为新的《温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工作规定(试行)》将正式实施。

  以前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有两种程序,即采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当事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对原因、责任、赔偿结果表示认同和自愿的情况下,交警现场就可以简易程序
进行处理。但如果其中有一方不认同的,就要等处理事故的两位民警到达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碰撞部位等作全面的记录和备案,由当事人签名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这样往往容易造成道路阻塞。

  新的规定实施后,凡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只要有一名交警到达现场,在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后,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就可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以保证道路的畅通。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即使对赔偿有争议的均可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

  受伤者属未成年人或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老年人、残疾人且无成年亲属在场的;境外来华人员不同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损害赔偿责任方之一的属非温州籍驾驶人员驾驶非温州籍车辆且不能当场履行赔偿义务不可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车物财产损失现场估计超过10000元的等不得使用快速处理。吴智勇耳震云陈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