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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黄亚泉因受贿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19:1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月26日电(黄墩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以受贿罪判处黄亚泉有期徒刑10年。今年55岁的黄亚泉案发前系泉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泉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亚泉在担任泉州市城西环路拓改工程分指挥部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收受“关照费”“拜年礼”等共14万元。

  泉州市中院认定,黄亚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黄亚泉是在行贿人向有关机关交代贿送其钱财之后,在纪检部门对其采取“双规”时才作出供述,其供述不能作为自首情节获得减轻处罚。鉴于黄亚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由其亲属退清全部赃款,对黄亚泉可予从轻处罚。

  泉州市中院判决,黄亚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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