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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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7:38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年关之际,许多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与年终奖”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记者向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得知,年终奖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红包”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初四至初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