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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靠法律保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8:32 沈阳今报

  岁末年终,不少单位加班特别多,有的还要求员工节日加班。昨天,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庄雅彪提醒职场人士:年终红包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职场人士还是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月26日《新民晚报》)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春节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为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标准作出了规定:为正常工资的1.5倍至3倍。明明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也
频频提醒,但是,每到长假结束,加班族拿不到节日加班费的事情为何还是屡有所闻?

  事实上,求职难让员工完成额外工作而不敢奢言加班费。在现阶段求职者多于用工者的情况下,虽然说法律有规定需要对加班者支付加班费,但很多用人单位一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姿态,只字不提加班费的事情。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员工们平日里小心翼翼,看老板脸色行事,生怕一不小心得罪了老板,丢了饭碗。“人在矮檐下,怎敢不低头”?在那些加班者看来,用人单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错了,再提加班费的要求,生怕被单位找借口解聘。于是,加班费便成了加班者“可望而不可即”的馅饼。

  劳动部门监督乏力,也使节日加班费难以落实。在当天的《经济参考报》上,有一则来自域外的新闻吸引了我:由于没有为数万职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被告上联邦地方法院。既然外国公司的职工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得到加班费的合法权益,我们为什么不能用法律给加班费提个醒?(高君波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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