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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13 云南日报

  新华社上海1月26日电(记者高路)年关之际,许多单位安排员工在春节期间加班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就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加班费与年终奖”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年终奖不能代替加班工资。记者向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得知,年终奖和加班工资完全是两回事,不能相互抵冲。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支付倍数;同时,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不能用于抵充加班工资,领得“红包”的劳动者也无须在节日期间提供额外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假日期间,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应事
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除抢修、救险、救灾等法定情形外,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个别企业以劳动者不同意节日加班安排为由,扣减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发放的年终“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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