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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的政府责任及处理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15 中国环境报

  当前,环境污染纠纷日趋增多,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除对污染企业追究责任以外,还应对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做深入分析,以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纠纷,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纠纷的产生。

  笔者认为,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根源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规划不当,矛盾丛生。规划不合理导致区域功能混乱,是许多环境污染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常见规划不当的现象有: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没有缓冲区,工业区中安插居民楼,居住区中开办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或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交通干线两侧建造居住楼、商住楼或学校。这样往往易造成企业虽经规划部门批准且达标排放,但周边群众环境质量却无法得到保障。

  二是片面发展,违规审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往往导致新污染源的产生。近年来,各地大力兴建开发区、招商引资,但有些地方置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于不顾,对建设项目不论有无污染、国家是否禁止、环保部门是否批准,都来者不拒。纵然环保部门据理力争,也阻挡不了污染项目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下纷纷出笼。这为日后污染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三是执法不力,久拖不决。一些环境污染纠纷旷日持久,与有关部门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直接相关。对于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而引起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有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做出责令停产等处理;对于老企业严重的污染问题,当地政府又往往不依法做出限期治理或关停决定。

  四是以邻为壑,地方保护。一些地方在规划中,仅仅考虑了如何避免功能布局对本地居民的污染影响,而无视对相邻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受害地政府对排污单位鞭长莫及,排污地政府受利益驱动对污染问题是能拖则拖或仅做出象征性的处理,而上一级环保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往往难以决断,导致不少跨界污染纠纷的出现。

  五是法规缺失,界定困难。首先,污染纠纷的内容呈现复杂化的趋势,而法律规定不全面,如在居住区内禁止建设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规定,在商住楼是否适用?建筑噪声和夜间施工管理在乡镇和农村无法可依等;其次,标准空白现象较多,如光污染等;再次,环境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如对环境污染损害缺乏经济赔偿的处理程序和计算标准等。此外,环保部门还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

  为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针对政府责任型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级政府要以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改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把社会稳定、环境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要逐步树立环境质量也是政绩的观念,不单纯以GDP论英雄。

  二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以满足居民不断提高的对生活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科学制订城市总体规划,逐步推进

城市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做到新区开发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功能布局统筹兼顾;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保障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

  三是抓住热点,综合治理。抓住当地环境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四是完善法规,政策扶持。针对环境执法和处理污染纠纷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政府应加紧完善法规、标准,尽快填补处理依据上的空白。对于历史遗留环境污染问题,政府要积极制订政策,区别情况,逐步解决。

  五是认真受理,推动整改。首先要迅速、及时地开展调查工作,摸清事实真相,把握纠纷焦点和双方责任;其次,进行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统一认识,为下一步协商处理打下思想基础;最后,协商处理方案,并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的政府方面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提出建议,推动整改,以真抓实干的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湖市环保局)毛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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