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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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09:30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 456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对未满 16周岁或者已满 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条例共分总则、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7章,共 26条,自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 1994年 1月 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