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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姐向小妹妹索赔7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2:30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在7天长假中的一个中午,李小姐在市北某公园驾驶游船时与小敏的游船擦身而过,结果李小姐的左手中指被撞成骨折。数月后,李小姐起诉小敏和公园赔偿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偿、精神损失等费用7万余元。市二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小敏的父亲赔偿李小姐1.3万余元。

  2004年10月2日中午,李小姐与亲友一起在某公园驾驶电动船游湖,适逢小敏驾船迎
面驶来。两船相遇时,李小姐搁在游船左侧的左手被来船撞成中指末节指骨骨折并部分缺损。在住院治疗期间,李小姐共花去了医疗费、卫生用品费、交通费等5000余元。

  数月后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园因未尽游船危险告知义务也应对此负责,共同赔偿因治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伤残补偿、精神损失等费用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小敏的父亲赔偿1.3万余元,李小姐不服而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该院认为,两船相撞致使李小姐手指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李小姐作为成年人,相对于未成年的小敏而言,具备更多的预知乘坐游船可能发生危险并适当进行防范的能力,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小敏对损害后果承担6成责任并无不当。

  由于小敏当时尚未成年,应由他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负责赔偿。公园方面已经在游船出租处张贴了游船乘坐须知,明确告知乘客不应将手脚放到船身之外,且出租给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游船质量合格,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通讯员 潘巳申 吴艳燕 记者 王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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