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姐向小妹妹索赔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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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2:3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在7天长假中的一个中午,李小姐在市北某公园驾驶游船时与小敏的游船擦身而过,结果李小姐的左手中指被撞成骨折。数月后,李小姐起诉小敏和公园赔偿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偿、精神损失等费用7万余元。市二中院日前终审判决小敏的父亲赔偿李小姐1.3万余元。 2004年10月2日中午,李小姐与亲友一起在某公园驾驶电动船游湖,适逢小敏驾船迎
数月后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园因未尽游船危险告知义务也应对此负责,共同赔偿因治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伤残补偿、精神损失等费用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小敏的父亲赔偿1.3万余元,李小姐不服而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该院认为,两船相撞致使李小姐手指受伤,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李小姐作为成年人,相对于未成年的小敏而言,具备更多的预知乘坐游船可能发生危险并适当进行防范的能力,一审法院据此确定小敏对损害后果承担6成责任并无不当。 由于小敏当时尚未成年,应由他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负责赔偿。公园方面已经在游船出租处张贴了游船乘坐须知,明确告知乘客不应将手脚放到船身之外,且出租给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游船质量合格,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者:□通讯员 潘巳申 吴艳燕 记者 王凤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