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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补充条约惹出拒签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5:31 深圳晚报

  售房补充条约惹出拒签纠纷

  法院一审判决返还购房定金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在交纳购房定金后,购房者如果与开发商在一些协议上无法达成一致,能否拿回定金呢?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法院一审判开发商
返还购房定金。

  购房者周某、蔡某于去年4月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向该开发商购买位于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福荣路交界处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总价31万余元。双方约定应于签署认购书时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4月16日前支付20%楼款6.3万余元,剩余楼款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一方按约交纳了定金及20%的楼款,但在他们要求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却坚持要求购房方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补充条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去年8月,周某、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开发商不按认购书的约定与两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周某、蔡某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万元,并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庭审时,开发商对返还1万元定金以外的购房款予以承认,但是认为两原告提出退房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有权没收1万元购房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返还1万元定金以外的购房款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因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补充条约》的有关约定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两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被告主张没收两原告定金,均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购房定金,同时为定金以外的购房款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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