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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哪些“利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作了哪些变化,将会带来哪些利好?引起了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日前,安徽省工商局局长严桂夫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3万元可当“老总”

  记者:这一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方面,主要有哪些变化?

  严桂夫:这一次修订,是原《公司法》实施11年来,进行的一次全方位、深层次和创新性的修订。其中的主旨就是鼓励投资,方便公司的设立,增进社会财富。同时,进一步落实公司自治理念,建立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方面的制度。

  记者:新《公司法》实施后,公众设立公司的方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严桂夫: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大大减少了。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注册咨询服务业公司最少需要1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零售业公司最少需要3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生产和批发业公司至少需要50万元。在实施新《公司法》之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统一为3万元。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降低至500万元。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投资,新《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无形资产出资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

  一人也可开公司

  记者: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变化是怎么回事?

  严桂夫:在以前的《公司法》中,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投资的一人公司外,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是不能成立公司的。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新《公司法》在给予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也设置了多种风险防范制度:首先,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且必须依次缴清。其次,一人公司必须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同时,这家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每年必须编制财务报表并经审计。一旦发生债务,一人公司的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就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理亦能当法人代表

  记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新《公司法》有无不同以往的规定?

  严桂夫:和以往相比,新《公司法》非常注重落实公司治理理念。在以前的规定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这在实践中不利于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效率。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记者:新《公司法》可有什么平衡各方股东的权益的特别规定?

  严桂夫:在过去的实践中,股东权益保护往往不平衡,大股东控制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结果受到损害。基于这种情况,新《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中介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新《公司法》有哪些具体的修改?

  严桂夫:新《公司法》特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一个显著的改变是,新《公司法》还增加了验资、评估中介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在原《公司法》仅对中介机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规定,相关机构如果出具的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将在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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