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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岁不得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3: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前下发至全国各级法院,并于今年1月23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最新的司法解释与1995年5月下发的旧版本相比,有不少新突破。

  年龄无法查明

  旧: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新:推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在旧的规定是,“年龄没有查清……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误判。

  与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

  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新:情节轻微不算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界定了这一情形的“罪与非罪”,而旧版本只是作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增加三种缓刑情形

  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新:明确规定应当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新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得适用死刑的基础上,新司法解释还进一步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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