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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不能代替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7:4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姚长寿)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昨日提醒,年终奖金绝不能代替加班费。“单位是否向职工发放年终奖金,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加班费是职工在法定假日内加班单位必须支付的费用,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单位没有向职工发放年终奖金,劳动部门不会进行查处。但如
果单位没有向加班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劳动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将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重申:春节7天长假中,1月29日到31日是法定节假日,对于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月1日至4日为调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调休,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果没有拿到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28)8664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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