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立法 先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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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7:5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董纯进)记者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日前对1990年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新规定的第二条为增加内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要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
新规定的第八条同样为新增内容:“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前应当进行立法前期论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结论。未经立法预研和论证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新增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新增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送审稿,省政府法制机构认为立法基本条件不成熟,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的,可以终止审查,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立法,也可以建议以其他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据了解,新规定对部分条文作出了删除和修改,增加的内容达到6条,全部内容分为七章四十七条,更体现了法规的操作性和法律上的严密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