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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代办保险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8:21 潇湘晨报

  本报讯新学期长沙市中小学生相关费用的具体标准学生或学生家长可要看清楚了。物价部门指出,各学校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在校园内醒目位置,未公布的项目不得收费。同时强调,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新学年之初,长沙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还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标准为:

  借读费:不得一次性收取农村地区学校和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对跨学区就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的标准为:一般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初中和实验小学不超过200元;实验中学不超过250元。借读费应按学期计收,不得一次性收取。

  有偿服务收费:不得强制收取学生在校的寄宿费、伙食费、搭餐费、单车保管费等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只准对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办学经费:交费学生不再交借读费子弟学校对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子弟,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代收费外,可根据相关文件收取办学经费。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300元,初中每生每期600元,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对收取办学经费或计划外生费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保险费:学校一律不得代办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其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一律不得代办。

  记者 戴 丹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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