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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费最低每天98.9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8:2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明天就是春节,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根据去年从11月1日实施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春节三天法定假日安排加班需支付的最低加班费调整为每天98.9元,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据介绍,春节长假期间,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即1月29日、30日、31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其他四天
为一般节假日,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支付加班费则要补休相同的加班时间,且明示调休日期。另据介绍,加班费是以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工作天数后折算,以南京市今年11月份刚实施的月最低工资标准690元为例,按照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计算,春节法定节假日当天的最低加班费应为98.9元,一般节假日的最低加班费为67元。对于实行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劳动者也享有三倍加班工资待遇,其他四天时间里,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限期内安排调休。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人员提醒,春节期间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三倍加班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98.9元,如若单位不及时或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且依据相关规定可向单位索取双倍的赔偿。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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