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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费不用个人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10: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昨日公布重新核定的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规定: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企业内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不得收取鉴定费。

  新规定指出:省、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鉴定
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可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因工负伤(含患职业病)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60元收取鉴定费,市级鉴定机构按每人次200元收取鉴定费。工伤(含患职业病)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原鉴定单位承担。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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