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赞助费本月起须缴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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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12:4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讯据《京华时报》报道: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两部门明确规定,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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