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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中途离开被判付出租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00:49 京华时报

  因出租车半路扎胎未到目的地拒付车费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出租车拉客时在半路扎胎后,乘客拒绝支付车费。出租司机王某为此起诉要求乘客支付全部车款,并索赔车份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共2000余元。日前,一中院判决乘客支付部分路费20元。

  2003年5月9日深夜,贾某和两个朋友乘坐出租车前往芍药居。当车行驶到安贞桥附近时,车胎被扎而车轮撒气,司机王某随即停车换胎。此时,乘客贾某等人表示不再继续乘坐,但拒付已乘坐路程的车费。王某为此一状告上法院,他认为,出租车专用发票显示已经行驶的“运输合同费用”为28元,贾某理应全额支付。他要求贾某支付出租车费28元,并赔偿交通费30元、车辆承包费131元、误工费95元、精神损失费2200元。

  乘客贾某对此辩解,车胎撒气后,他因考虑到车并没有到达目的地而拒绝支付车费。当时他的朋友曾建议少付车费,但司机王某不同意,他于是未付车费离开。

  法院认为,司机王某有义务将贾某及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贾某有义务支付相应车费。在车辆发生意外故障后,贾某不再乘坐并无不当,但拒绝支付出租车款是不妥的。审理法官表示,因考虑到出租车运输行业的特殊性,最终判决乘客贾某支付少于实际车费的数额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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