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处罚要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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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01:33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食品或药品企业可申请举行听证。从2月1日起,一批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统计局调查队
独立上报资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月1日起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企业事业组织若违反《统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若违反《统计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停产停业 药企可申请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对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听证的过程要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记者报道。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针对以下三类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起草、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起草过程中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首次进口药材 必须先经检验 2月1日起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