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项新法规今起实施 虚报统计资料最高罚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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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02:0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雷嘉) 首次进口的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合格。从今天起,包括《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在内的30项新法规今起实施,内容涉及税务、统计、食品和药品监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药材首次进口先过检验关
今起施行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首次进口的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的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加工包装日期等。 此外,同期生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时,可申请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有义务向注册税务师提供信息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今起生效,规定税务机关有义务向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政策方面的信息。《办法》区分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最高罚款5万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也从今天起生效。今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企业事业组织如果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可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如果有上述行为,可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