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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 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近日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09:06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依法保护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政府近日出台了《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这标志着我省人事仲裁工作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人事争议处理的受审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与其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用(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州(地、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分级管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须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出,仲裁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

  《办法》实现了仲裁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接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者 郭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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