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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需病床”须要明确标示 不准借名乱提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1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对于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按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而且,要严格床位费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
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特需病床必须在病房明确标示。特需病房接纳住院病人,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并签字确认;未明确标示和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按特需床位收取费用。此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应的服务价格。未经审批,各级物价部门都不得制定相关设备的服务价格。

  (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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