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需病床”须要明确标示 不准借名乱提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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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1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对于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按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而且,要严格床位费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
(王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