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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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1日16:58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1月31日讯(记者张茧)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对招生、收费、补课、教材教辅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设立“红灯”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不得违规办班、授课、考试或举办竞赛等,严禁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学校在职教师在教学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兼课;寒暑假进行兼课的,需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定书目之外推行或变相推行中小学教材,更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材以外的学习资料。各级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学校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公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开支。任何单位不得要求学校代收费,不得挤占、挪用学校杂费收入,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学校收费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通知还指出,我省每年将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省,并把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列入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内容。各地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对违规办学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